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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險駕駛罪闖紅燈屬於嗎?

一、涉嫌危險駕駛罪闖紅燈屬於嗎?

涉嫌危險駕駛罪闖紅燈屬於嗎?

闖紅燈屬於危險駕駛,但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行為主要包括酒後駕駛、追逐競駛、吸毒後駕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員超載、闖紅燈、違法搶行、佔道行駛等。

闖紅燈是指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在紅燈亮起禁止通行時越過停止線並繼續行駛的行為。“闖紅燈”的引申義多用於形容超越現有規則辦事或其他一些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行為。闖紅燈是指機動車在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違反紅燈相位禁止通行規定,越過停止線並繼續行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危險駕駛罪的主、客觀要件應表現

(一)主觀方面。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二)客觀方面。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

不管是在道路上實行危險駕駛還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都需要對發生該行為的駕駛者做出一定程度的處罰,危險駕駛是對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