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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一、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自行車逆行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自行車逆行導致發生車禍,自行車主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分別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四).不確定責任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還是要根據實際案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後根據交警制定的責任認定書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觸犯了刑法,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處理交通事故,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