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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闖紅燈應該怎麼處罰?

一、外地闖紅燈應該怎麼處罰?

外地闖紅燈應該怎麼處罰?

外地闖紅燈應該進行200元左右的行政罰款。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處理規定”)相關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指出,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也就是説,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在外地發生的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交管部門按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對事實有異議的,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駕駛機動車輛一定要注意周邊的一些安全方面的問題,如果是在紅燈的狀態下千萬不能夠闖紅燈,否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必須要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需要對此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