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鑑定不納入辦案期限麼?
一、毒物鑑定時間是否計入辦案期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4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判決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2、《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鑑定的期間不記入辦案期限。
六部委關於《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它鑑定時間都應計入辦案期限。
二、哪些司法鑑定時間不納入辦案期限?
1、《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零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三、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一般來説,毒物鑑定主要應用於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按照目前規定,只有精神病鑑定時間是不計入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的,其它司法鑑定都要納入辦案期限。所以説毒物鑑定不納入辦案期限的説法是不準確的。這一點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文規定。讀者可以深入瞭解,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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