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期限為40年嗎?
一、某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期限為40年嗎?
開發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為四十年是有的,一般是對商業旅遊或者娛樂用地的期限都是四十年,《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麼標準?這些問題並沒有細則規定。就在上個月,持續熱議了大半年的温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迎來了國家層面的初步解決方案。
二、土地使用權要如何獲得呢?
土地使用權最主要的兩種獲得途徑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
三、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不同性質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也不同。根據總結,如果是屬於福利分房的已購公房和央產房,要看土地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是相同的。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期限為四十年的情況是針對商業旅遊或者娛樂用地的情況,所以對於謀開發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為四十年是有的,而如果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還需要繼續使用的,是可以選擇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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