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訴的期限是什麼?
一、 提起反訴的期限是什麼?
提起反訴的期限,是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説,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刑事訴訟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需要注意的是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能反訴。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第二審期間,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二、反訴的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裏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説,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繫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反訴的相關規定,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訴訟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訴訟情況,所認定訴訟期限也是不一樣的,但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才可以提出反訴,否則是無法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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