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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有哪些期限限制

一、車禍處理有哪些期限限制

車禍處理有哪些期限限制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的期限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三)不服處罰申請複議的期限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傷殘鑑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措施有哪些

(一)一方全責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程序:

①責任方向所投保公司報案,索取報案號;

②事故雙方就近選擇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解決;

③快速中心勘驗定損;

④根據定損結果確定賠償金額,責任方直接賠付,從快速中心獲得賠償憑證;

⑤責任方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理賠;

(二)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程序:

①責任方分別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現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②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定損後,110報警去所屬交通隊;

③由交通隊出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

④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勘驗定損單據自己修車,自己理賠;

(三)事故一方負主要責任,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處理

此類事故關鍵在於對損失的分擔協商結果,協商能確定的去快速中心處理或經過交警處理均可,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據認定書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在對車禍進行處理的時候,要是不清楚其中的一些技巧,那麼很容易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當然,由於車禍的處理還關係到自身生活的問題,因此瞭解清楚法律中對車禍處理的期限限制,對自身也是很有幫助的。

標籤:期限 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