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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擔保期限擔保人如何退出擔保

法律2.76W
超過擔保期限擔保人如何退出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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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不超過二年嗎

擔保期限兩年是指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期限不超過主債務的期限,同時有一個最大期限,不能夠超過兩年,超過兩年,保證人就不再具有擔保作用,債權人也就是不能夠要保證人承擔責任了,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1、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十五條規定:“合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證期間;……”

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範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於6個月屆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