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保證期限該怎麼處理
一、沒有約定保證期限該怎麼處理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於連帶債務,如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而《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擔保人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通常所説的人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同時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將代替債務人履行。
1、 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儘量減小責任。
2、讓債務人多找幾個擔保人,分擔責任。
3、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不承擔連帶保證。
4、約定較短的保證期間。
5、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同時用物作抵押,擔保人應盡力讓債務人用物同時作抵押。因為按照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要求債務人以實物或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一旦承擔了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自己的損失。
7、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為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8 、注意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外主張權利,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9、承擔保證責任後,及時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保證的期限,但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約定才行,不然就會導致約定的保證期限無效。而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其實是沒有約定保證期限,那麼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來處理保證問題了,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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