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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證上共有人份額

土地承包證上共有人份額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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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的含義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但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後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中沒有記錄在案,這種人員要由家庭中達成共識,確定其承包經營權,並向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申報登記為共有人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