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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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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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呢?
一、合同主體合格1、發包方的主體要求
發包方是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相一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因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同,具體分三種情況:
(1)依法屬於村集體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這裏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村沒有集體經濟組織,則由村民委員會發包.
(2)依法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發包方是村內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這裏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相當於原“生產隊”的層次,是村內部的一種組織形式.
(3)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如果由村集體使用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如果由村民小組使用則由村民小組發包,發包方是村民小組.如果是由村內兩個以上村民小組使用的,則分別由村內該土地使用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
2、承包方的主體要求
《土地承包法》確立了兩類承包方主體:一是該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這類主體有權和集體簽訂合同取得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法定的主體.另一類主體是該法第44條、第48條規定的對不適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設立的承包權,其主體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組織或者家庭.
二、合同內容合法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內容: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用途;5、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6、違約責任.
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受到法律規定的嚴格約束,其中以下內容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
1、 土地承包合同的標的為集體土地和由農民集體使用並且用於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用途的國有土地.
2、承包土地期限法定,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為三十年以及更多的年限.承包期限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規定確定.超過法定承包期剩餘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3、承包方必須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必須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合同簽訂符合法定程序
(一)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根據《土地承包法》第19條的規定,應履行以下民主議定程序:
1、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3、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二)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除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外,還應履行批准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的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四、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土地承包合同屬於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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