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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賠償款兒媳婦有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農村房屋拆遷通常跟户口掛鈎,具體分兩種情況來分析,如果兒媳嫁進門,户口遷入婆家,兒媳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兒媳户口未遷入婆家,但長期在婆家居住,兒媳事實上已經成為了婆家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如果沒有遷入户口,那麼是不能得到賠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徵用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第三十一條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徵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徵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原有的農業户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户口。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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