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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般信託財產有哪些?

一、現在一般信託財產有哪些?

現在一般信託財產有哪些?

確定信託財產的範圍,應以信託文件作為直接依據。依據信託文件確定的信託財產是信託法律關係成立時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財產,即原始信託財產。在信託法律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因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託財產的範圍。具體包括如下:

1、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依法有管理信託財產的權利。如果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這種收益在性質上也屬於信託財產。

2、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依法有權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在性質上仍屬於信託財產。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在信託法律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有保護信託財產的義務。如因受託人自身的過錯或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信託財產滅失、毀損,應由受託人自行補償或由第三人賠償。受託人自行補償或第三人賠償的財產,在性質上也屬於信託財產。

4、由信託人增加的財產。在信託運行過程中,信託人根據信託契約中的專門授權,可以自行決定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託運行過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財產,在性質上屬於信託財產。

二、信託風險有哪些?

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的業務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託業務,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

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髮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併、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

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的承銷業務;

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其中第三和第四為非資金推動型業務,其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第一、二、五類業務一般需要資金支持,是目前信託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主要的風險源,按照國際上慣行的對風險的分類方法,信託公司在開展這幾類業務時,主要面臨政策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9個方面,每個業務都會面臨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風險。目前信託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理財中心、信託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資金管理部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持部門,其資金運用和調度,對風險具有直接的重大影響。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並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託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對信託業務來説,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託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且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託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3)市場風險。即由於價格變動而造成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4)信用風險。對信託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託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託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託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託代理關係。

綜上所述,“信託投資公司對不同信託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置相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類別、委託人等設置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託人等設置明細賬。信託投資公司對信託貨幣資金應設置專用銀行賬户予以反映。

標籤:財產 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