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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
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
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