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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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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築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