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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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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將融資租賃合同定義為: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同時《合同法》明確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法》第十四章對融資租賃合同各當事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出賣人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之一,出賣人承擔按照買賣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的買受人的權利,如行使買受人的索賠權等。第二,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物不承擔責任,即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第三,出租人有權選擇收回租賃物或者收回全部租金。《合同法》規定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賃物,從這一規定使融資租賃不同於經營性租賃,在經營性租賃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即收回租賃物,但無權要求支付全部租金,這一規定也充分體現了融資租賃的金融性質。第四,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對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約定,即當事人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滿由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通常做法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向出租人支付餘值後,取得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