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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當事人解除權行使期限

租賃合同當事人解除權行使期限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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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怎麼行使合同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此種解除的情形稱為協議解除。該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的情形稱為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與解除權的行使,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某種情況後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在訂約時或其後約定的解除權條款為前提。合同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導致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屬於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也可以約定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也即解除權人不必再與對方協商,便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一般在出現法定的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才會導致合同的解除。但對當事人來講,合同解除之後也是會對自身產生一定的效力的,並且在解除合同時,要是不小心注意一些問題,最終就會可能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