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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憑證詐騙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金融憑證詐騙罪司法解釋

第五十二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