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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1、非罪界限

對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在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時,要注意將本罪與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給予財物兩種情況區分開來。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執照、户口轉移等手續由於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儘早得到解決而採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向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其次,要把本罪與一般行賄行為區別開來。只有行賄達到一定數額的才以本罪論處,否則,只能按一般行賄行為處理。

2、本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單位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本罪不要求情節嚴重,但成立單位行賄罪有情節嚴重要求。

3、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行賄的對象,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對象則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