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行為人如果受經營者收買或唆使,故意在社會公眾中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詆譭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程度的,即應認為與經營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共同犯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擾亂競爭秩序的結果,仍追求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裏的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譽,包括社會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積極評價。商品聲譽,是指企業投放市場的商品在質量、品牌、風格等方面的可信賴程度和知名度。
(四)客觀方面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包括三個要素:其一,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其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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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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