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詆譭商業信譽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詆譭商業信譽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詆譭商業信譽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在認定商業誹謗行為的主體時有兩點應該加以明確,

一是商業誹謗行為的主體只以經營者為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體所實施的詆譭行為不能構成商業誹謗行為,而只能構成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是在許多情況下,經營者往往不是自己親自實施商業誹謗行為,而是利用組織或他人實施此種行為。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誹謗行為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 他們也就必須與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明知故意。

行為人實施商業誹謗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即旨在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能力,併為自己謀求市場競爭的優勢地位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經營者也可能因過失造成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損害,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行為並不構成商業誹謗,其性質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3、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經營者即作為行為人競爭對手的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需要注意的是,商業誹謗必須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誹謗人應特定。受誹謗主體特定有兩種方式:一種為直接特定,即行為人明確指出受誹謗主體的身份;另一種為間接特定,即行為人沒有明確指明受誹謗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過提及其榮譽稱號、綽號或通過特定環境的描述,影射受誹謗主體,此時受誹謗主體必須證明自己是誹謗言辭中傷的對象。

4、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行詆譭和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

應該注意的是,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意圖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尚未造成損害後果的,也應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予以處罰,因為它存在着造成損害後果的可能性。

二、詆譭商業信譽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罪量要素是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企業法人在註冊之後,日常經營的過程之中,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實施詆譭其他單位信譽的行為。此類行為一旦實施,無疑會擾亂市場秩序,實施此類行為的違法者,有可能會被按照詆譭商業信譽罪來判處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