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的認定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説來,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並不是説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後,通常還會繼續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對此應定一罪還是定數罪然後實行數罪併罰呢?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定,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出售、運輸的貨幣,在這裏應是指為偽造者自己所偽造的,即出售或運輸所指向的假幣與偽造的假幣乃是同一宗假幣。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偽造行為與出售或運輸行為才存在着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此時出售或運輸行為乃屬於偽造行為的繼續,是偽造行為的一種後繼行為,這種後繼行為是前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因為偽造者要達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隨着運輸或出售的過程,因此,對這種後繼行為,應被主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所吸收,不再有其獨立的意義,定罪只按偽造貨幣罪進行,在量刑上則作為二個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如果偽造貨幣或者運輸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偽造的那宗貨幣,此時,運輸、出售假幣的行為與偽造貨幣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繫,從而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關係,對此,應當分別定罪,再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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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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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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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概念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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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在刑法上,對高利轉貸中的“高利”,應從本質上正確把握。具體來説,只要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並在支付金融機構利息後仍有盈餘報酬的,即屬於“高利”轉貸行為;如果該盈餘報酬金額達到法定追訴標準,則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