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使用證之訴訟都有哪些相關內容?
1、根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由此可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證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關於土地登記發證後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覆函》(國土資廳函〔2007〕60號)中明確指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土地登記辦法》頒佈後,《土地登記規則》已經自行廢止,但關於更正登記的內容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二、土地使用證註銷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註銷登記所需資料包括:
1、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為單位應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4、原土地證書;
5、政府批文或土地權利終止的有效文件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者如果想要發起撤銷土地使用證之訴訟就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並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土地使用證在撤銷之後其登記就會被註銷,土地使用者也就失去了使用土地的權力,所以如果有撤銷情形存在的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忙,重奪使用權。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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