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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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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因各地實際情況不一樣,各地都有自己的相關政策,那麼上海廉租房有哪些政策呢?在下面的文章中,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閲讀了解。

上海廉租房政策有哪些

一、上海廉租房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標準的通知

滬府發〔2013〕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穩步擴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經研究,市政府決定,調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廉租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生活;

(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户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常住户口滿1年;

(三)申請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財產低於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財產低於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因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35週歲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可以單獨申請。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優先承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以下簡稱“廉租房源”):

(一)本市無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殘疾人或者1~4級殘疾軍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家庭;

(五)烈屬、因公犧牲人員家屬;

(六)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人員的家庭;

(七)獲得全國“三八紅旗手”或者兩次獲得省(部)級“三八紅旗手”稱號人員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歸國華僑的家庭。

二、配租標準

(一)配租面積

廉租住房配租面積為申請家庭(含單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面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計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請家庭配租面積不足居住面積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計算。

(二)實物配租選房面積標準

廉租房源最小按照成居室供應。根據供應的房源情況,允許申請家庭在配租面積基礎上放寬一定幅度,選擇租賃廉租房源。申請家庭的最小選房面積原則上不少於居住面積10平方米;最大選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配租面積的1.5倍,但該面積不是必須達到的選房面積標準。

申請家庭選擇經批准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的廉租房源,可以按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標準,租賃成套住房。申請家庭租賃居住滿一定年限後,具有支付能力並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有關規定申請購買。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訂。

申請家庭自願將已有住房交區(縣)政府指定機構代理經租,且區(縣)政府指定機構同意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房源供應標準。

放寬選房面積或者房源供應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三、租金配租補貼標準

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實施補貼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4400元(含14400元),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5840元(含1584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積租金補貼:黃浦、靜安、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浦東新區9個區為86元,閔行、寶山、嘉定3個區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賢、崇明5個區(縣)為46元。

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70%實施補貼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20400元(含20400元)間,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2440元(含22440元)間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積租金補貼:黃浦、靜安、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浦東新區9個區為60元,閔行、寶山、嘉定3個區為4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賢、崇明5個區(縣)為32元。

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40%實施補貼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400元(不含20400元)至25200元(含25200元)間,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2440元(不含22440元)至27720元(含27720元)間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積租金補貼:黃浦、靜安、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浦東新區9個區為34元,閔行、寶山、嘉定3個區為27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賢、崇明5個區(縣)為18元。

四、實物配租租金標準與承擔

(一)租金標準

廉租房源租金標準,由實施實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機構參照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執行。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經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產生。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等部門另行制訂。

廉租房源租金標準確定後,在租賃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租賃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按照屆時重新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二)自付租金

選擇的廉租房源面積未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實施補貼的申請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擔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70%實施補貼的申請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擔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40%實施補貼的申請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擔自付租金。

選擇的廉租房源面積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超過的面積由申請家庭按照廉租房源租金標準的30%承擔自付租金。

(三)租金補貼規定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補貼為廉租房源租金標準扣除申請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額部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補貼,列入區(縣)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

(四)自付租金減免規定

對承擔自付租金確有困難的申請家庭,區(縣)政府可以制訂減免自付租金的條件、審批程序等辦法,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上述申請條件和標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原執行的有關標準繼續有效。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複核辦法等規定重新核准前,維持原配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