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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廉租房政策是怎樣的?

廉租房1.81W

陽泉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泉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陽泉市廉租房政策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五部委《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當年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家庭,為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使用面積在7.54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為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特殊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核減。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運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統一領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負責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組織協調工作。

建設、財政、民政、税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縣(區)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審核、補貼、配租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資金及配租住房來源

第七條 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其中:城區、礦區、開發區財政負擔部分,市級財政負擔70%,區級財政負擔30%;平定、盂縣、郊區財政負擔部分全部由本級財政負擔。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户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舊住房和低價位商品房;

二、社會捐贈的房屋;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現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只租不售。實物配租原則上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孤老、殘疾、烈屬等特殊家庭,提供按配租標準與人員結構相當的普通住房。

第十一條 政府出資收購的舊住房和低價位商品房作為廉租住房的免交房產税、營業税。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使用面積在7.54平方米(含)以下;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户口且實際居住,並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户口遷入此處滿2年以上;

四、家庭人數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係。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應當推選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請人,由申請人向縣(區)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廉租住房申請表;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四、家庭成員户籍證明;

五、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六、民政部門發放的優撫證件;

七、其它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 縣(區)建設局收到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縣(區)建設局對經登記公示無異議的,對於屬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對於屬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通知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核減。

第十六條 縣(區)建設局應當按照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示。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縣(區)建設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人應與出租人簽訂合同報縣(區)建設局批准後,按規定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由縣(區)建設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衝減房屋租金。

第十七條 縣(區)建設局對年內登記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對象,每季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報告一次。對已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房和實行租金核減的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根據縣(區)建設局報告的登記對象和已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和實行租金核減的情況,綜合平衡後向縣(區)建設局下撥市級財政配套的資金及配租房源。

第四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執行。

第十九條 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按市場租金平均標準和廉租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經調查我市2005年市區市場租金平均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6.5元,以後隨變動及時調整。平定、盂縣、郊區根據本地情況另行測定。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補差面積(包括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面積)每户不足10平方米的按補貼1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的,同户籍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辦理繼續承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況,不如實申報的,由縣(區)建設局取消廉租住房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實行租金減免的補交租金核減的部分。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應當按設計要求合理使用住房,並按合同約定交納房屋租金。承租人在承租期間不得改變住房建築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不得拖欠房租。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轉租、轉讓、轉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對所管理的廉租住房進行維修、養護,保證建築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對象要按年度向縣(區)建設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縣(區)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核查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和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實行租金核減的,停止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的在6個月內收回廉租住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應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對象進行抽查,對管理人員有不負責任、徇私舞弊問題的要及時查處。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縣(區)建設局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區)建設局提出。縣(區)建設局要認真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本人。如仍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進行申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廉租房的申請對象僅限於收入較低的家庭,它只能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如收入證明等提交到住房保障中心,經審核通過後就可以進行輪候程序,等待分配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