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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安置房買賣法律風險

安置房1.14W
定向安置房買賣法律風險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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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買賣嗎?買賣安置房有什麼風險?

買安置房有什麼風險
現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尚未去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説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
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一)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二)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三)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並在可以過户交易時先行過户給他人,那麼購買方就很實現購房目的了,只能選擇主張債權;
(四)在購買房等待過户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