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安置房出售買賣的風險是什麼?
近年來鄭州市加大了對老城區的改造力度,很多小區被拆遷,原居民可以通過產權置換的方式拿到安置房。根據法律規定,安置房也可以和商品房一樣,上市買賣。由於安置房是現房,因此購買的市民還挺多。那麼,鄭州安置房出售買賣的風險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向有關知識。
一、鄭州安置房出售買賣的風險是什麼?
按《民法典》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説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如: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夠將房屋過户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裏,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2、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並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户,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於買方。
二、安置房和回遷房的區別是什麼?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户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拆遷回遷房是指在原地拆遷安置的房屋。他們之間的區別是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上進行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是原地產權調換的既是拆遷安置房,也是拆遷回遷房;但在出讓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的,如可以原地回遷的就是拆遷回遷房,而不是拆遷安置房。
綜上所述,對於因為政府拆遷產生的安置房,鄭州市規定,持有五年以上可以自由買賣,並且要取得房產證,這也是鄭州安置房出售的條件。購買安置房,面臨的風險要比普通商品房多,人們要查看是否兩證齊全,安置房上市條件是否滿足。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加入違約責任條款防止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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