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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是有否決權嗎

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有否決權。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單位可依據建築工程總包合同及建築技術、質量等相關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分包商提出變更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設單位對分包商是有否決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