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每年度需要召開多少次會議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1.77W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
法院起訴欠款人
借款糾紛立案要準備的材料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在通過協商等途徑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己的債權順利實現。法院起訴應注意...
-
發生勞動爭議要怎樣確定管轄地
律師解析: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可見,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
-
家屬可以捐贈死者遺體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捐獻者生前訂立遺囑,確定死後捐獻器官,是可以捐獻的;如果捐獻者生前未訂立捐獻器官的遺囑,但是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
-
打醫療事故官司的流程
律師解析:流程:1、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決定是否立案,向被告送達遞交起訴狀副本,準備開庭。2、審判長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審判長詢問當事人,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佈,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3、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