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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種類

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情況:

無權代理的種類

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未獲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權,"代理人"或明知這一事實而為代理行為,或誤以為被代理人已作授權而為代理行為,但不論是"代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因為缺乏構成代理所必須的"被代理人授權"這一客觀要件,而使其"代理權"失去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本人來講是沒有任何代理意義的,故而這是一種典型的無權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之內。他的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