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實業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實業公司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雖然叫公司但實際上不是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相提並論。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有限公司;
第二.責任無限公司也就是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全部動產與不動產對公司所欠債務負責,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要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抵償。無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於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無限責任公司一般屬於人合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無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無限責任公司轉讓股份時要求全體股東同意。
4有限責任公司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第四.實業的關鍵在這個"實"字,並不會因為是實業公司而產生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的問題,它應該相對於"虛"來理解,所以如果是一家純貿易的公司,叫實業公司就不太合適了。實業公司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雖然叫公司但實際上不是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相提並論;
第五.我國目前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
第六.實業有限公司和實業公司不是一個公司形態。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分類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實業公司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非公司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公司法》關於公司名稱的規定中,明確了必須規定公司的形態,即必須規定為有限責任或者股份有限,而不是公司的組織則不得這樣規定;
詳細分析如下:《公司法》中有關於公司名稱的解釋:公司是法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明確主體的標誌,明確權利義務的歸屬。為了使人們能夠通過公司名稱,瞭解公司的性質、責任形式,評價公司的信用,維護公司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選定公司名稱應當真實反映公司的種類,主要是其責任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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