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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失蹤需要什麼條件

一般情況下,失蹤24小時後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於未滿十週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於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報失蹤需要什麼條件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