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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法和著作權法如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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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法和著作權法如何結合?

商標權法和著作權法如何結合?

商標權法和著作權法的結合,主要是權利人將自己的著作權成果申請為商標時,就可能出現著作權與商標權的重疊,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益保護並不自相矛盾,其產權保護是相互交叉和重合的。

著作權也被稱為版權,是作者和其他人有權對相關著作產品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總稱。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佔的、排他的權利。著作權與商標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分別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保護。著作權與商標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商標權法和著作權法是目前知識產權法規中適用比較頻繁的,涉及到商標權或者著作權需要進行適用和處理的, 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具體情況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