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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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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的範圍包括哪些?

職務發明的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務發明的範圍可以分為兩類,分別是: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完成過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可以認定為職務發明。

二、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屬於誰

職務發明的認定與否直接影響着發明的專利權歸屬問題。按照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簡單而言就是,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如果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也就是説,利用公司設備、材料等完成的發明,還有本身這項發明就屬於員工的本職工作,或者是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務中發明的,這都屬於職務發明的範圍,而且退職後一年之內發明出來的東西與以前的本職工作有關聯,那麼還是屬於職務發明。

標籤:發明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