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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權的概念以及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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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權就是出版者對他出版的期刊或者是圖書的版式設計所享有的該專有權。相信很對人對於出版者的概念都很模糊,關於出版者權的概念以及權源這方面的知識。下面,就由本站小編針對這兩點來為大家做具體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加深入的瞭解這方面的內容。

出版者權的概念以及權源

一、出版者權的概念

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公佈,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條: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出版單位: 《出版管理條例》第9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二、出版者權的權源

與其他的相關相比,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享有的專有權利,分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著作權人的授權,另一方面來自法律的規定。《著作權法》第31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第35條: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注意:報刊社對其編輯發行的報刊享有彙編作品著作權。即報刊社出版發行的報刊,本身是一種彙編作品,報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權,不是出版者權。

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版式設計權,也是出版權的一項內容。該權利是法律賦予的,與著作權人的授權無關。

圖書出版者和報刊社取得對作品的出版權和發行權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權、發行權  《著作權法》第30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

(2)由著作權人主動向出版社或報刊投稿取得對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權和發行權。《著作權法》第33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通過向作者約稿,取得對所約作品的出版權和發行權。

如果您對出版者權在法律方面還有什麼不瞭解的或者是不清楚的,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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