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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絡課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1.08W

網絡課程是個無形的東西,其也作為著作權的一種本文為你詳細網絡課程的著作權歸屬的法律常識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關網絡課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一、 網絡課程著作權歸屬的政策解析

我國關於網絡課程建設的相關政策打上了英美法系版權傳統的印記,看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因此設計了是否對網絡課程開發製作作出實質性投資的權利歸屬標準,附帶也提到了大陸法系作者權傳統所尊重的精神權利歸屬問題。如有關高等教育的網絡課程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網絡課程建設工程的支持方式包括全額資助、部分資助和政策支持三種。全額資助指由投資者全額投入項目經費,項目成果的著作權歸投資者所有,項目承擔者享有署名權。部分資助指由投資者和項目承擔者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項目經費,項目成果的著作權由投資者和項目承擔者分享。政策支持是指對申請項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項目經費由承擔者自籌,項目成果的著作權由承擔者獨自享有。”有關教師教育的網絡課程申請指南指出,所有網絡課程開發項目具有全額資助性質,各項目成果的著作權、出版權由投資者擁有。但該指南又要求項目承擔者在申請時需提供至少1∶1的配套經費,這樣,網絡課程的權利主體除投資者和創作者外,又加入了項目承擔者所在單位或者第三方投資人。先前的權利歸屬條款已難以執行(“全額資助性質”的界定很模糊),加入新的權利主體後,權利關係的處理將變得更為複雜。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是給處理網絡課程著作權歸屬問題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它使我們初步明瞭,網絡課程開發製作過程中所涉及的權利主體,主要包括投資者(不管有多少方)、製作者(及其合作者)以及製作者所在單位等三類;著作權作為包含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複合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中列舉概括了17種權利類型),在解決網絡課程權利歸屬問題時嘗試使用權利分割、分別行使的辦法是可能的。

二、 委託創作網絡課程的著作權歸屬

網絡課程的投資者與製作者之間,因經費資助以及是否參與創作,可能產生兩種關係:委託創作關係和合作創作關係,由此產生的成果就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合作作品兩種類型。委託作品是受託人按委託人意志而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該法提出了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兩種情形:約定歸屬和法定歸屬。

約定歸屬,即著作權歸屬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雖然受託人是作品的作者,但委託人依照雙方約定可以依約受讓取得著作權,特別是財產權。約定歸屬與合同法關於委託開發合同的規定緊密相關,合同法第331至334條規定了技術開發中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法律責任,如“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法定歸屬是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條件下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情形。在這裏,著作權法的規定對委託人來説略失公正。依照《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雖然委託人投入了網絡課程創作資金,但若約定不清則受託人將依法取得著作權,以後委託人若意欲使用該作品,則不得不重新取得受託人的授權並向其支付費用,這對委託人來説顯然是不公平的。我國著作權法的這一缺陷曾經引發了多個著作權糾紛。認識到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頒佈《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委託創作行為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該解釋第12條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司法解釋的這一補充規定與著作權法第17條一起,為委託創作網絡課程如何歸屬權利提供了有效的參照。

三、 合作創作網絡課程的著作權歸屬

合作作品的確權問題在權屬糾紛中發生最多,因此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0條規定,軟件合作開發應該訂立書面合同。需要指出,具有一般合作關係並不一定就產生合作作品。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作作品需具備嚴格的法律要件,即合作者之間必須有合意、合創行為。合意是指合作者對完成某一作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創是指合作者均為作品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對於網絡課程開發來説,與項目承擔人構成合作作者的可能有投資者以及其他創作人員。不過,構成合作作者必須滿足以上兩個要件,“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那些為網絡課程提供資料並數字化、編輯修改加工,以及提供諮詢指導工作的人,大多數情況下不能被認為是合作作者。

對於合作作品權利的行使,《著作權法》的規定也較為詳細,該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這裏的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網絡課程開發如果存在合作創作,我認為可以比照以上規定行使權利。

四、 職務創作網絡課程的著作權歸屬

在很多開展了網絡教育的學校,特別是高等院校,為充分利用本校學術資源和節約辦學成本,他們通常就近與本校教師聯合,共同開發網絡課程。這樣,網絡課程製作者與其所在學校或教育機構之間就可能存在職務創作,所形成的網絡課程就涉及到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這類作品在美國版權法中稱為僱傭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其版權通常歸僱主享有。我國對這類作品的規定較為複雜,在不存在相關合同的情形下,具體有以下幾種歸屬:

1.著作權屬於作者,但單位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不過在此期間如果經單位同意,作者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但所獲報酬應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2.除署名權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權及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但條件是:①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需要注意,在以上兩種歸屬辦法中,如果滿足條件,第二種優先於第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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