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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署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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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的署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職務發明的署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利法》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對於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並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本法仍然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以表明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的成果予以肯定,這可以激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執行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時,確定給予獎勵和給付報酬的對象的依據。

署名權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通過行使署名權,可以讓社會了解誰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這體現了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時,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二款關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的規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來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也是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的依據。

署名權是一種精神權利,屬於人身權的一種,同其他權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徵:

(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另一方面,署名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署名權作為一種精神鼓勵,主要是對發明設計人員的一種獎勵。一旦侵犯當事人的署名權時,發明人員有權對侵權當事人進行報案或者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對方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賠償自己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