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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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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要明確其保護對象的範圍,與其他法律相比,民法典的保護對象的範圍更加寬泛,也就更容易產生爭議。對於如何規定民法典的保護對象,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儘可能詳細地列舉民法典所保護的各種權利和利益;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採取抽象概括的模式。這兩種觀點各有利弊,前一種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適用上較為方便,但詳細列舉難以窮盡,難免掛一漏萬;後一種做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能夠適應未來侵權責任發展,但對於其具體範圍容易產生分歧,不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民法典最終採取“概括+列舉”的方式。本條第一款明確民法典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這就把民事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排除在民法典的保護範圍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應當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訴諸民法典。第二款明確了民事權益的內涵,列舉了一些具體的民事權益。根據本款規定,民事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什麼

(1)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維持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

(2)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3)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4)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5)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權。

(6)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在自己的肖像上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權。

(7)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羣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

(8)婚姻自主權。婚姻自主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9)監護權。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10)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權利。

(1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3)著作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和,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4)專利權。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人或者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和獨佔權。

(15)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核准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權利。

(16)發現權。發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17)股權。股權是指投資者因投資於公司成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根據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自益權指股東基於自身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包括資產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指股東基於全體股東或者公司團體的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公司章程及賬冊的查閲權、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等。

(18)繼承權。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9)其他人身、財產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之外,還有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民法典的保護對象,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考慮到民事權益多種多樣,立法中難以窮盡,而且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有新的民事權益納人到民法典的保護範圍,因此,民法典沒有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屬於民法典的保護對象。

標籤:責任法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