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怎麼認定?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呢?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主要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在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於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標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無需同時齊備。
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的時候也應把握以下幾點:
1 、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為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標準。
合法的複製、出版或製作行為包括:
(1)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
A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B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間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C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D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E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F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G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H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J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K作品超過權利保護期的。另外,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或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凡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在法律限定範圍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司法實踐中,在查處侵犯著作權罪時,應注意掌握《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權利的保護期、權利的限制等規定,分清侵犯著作權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準確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保護著作權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權益。
2 、要注意掌握數額標準,正確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並不嚴重的,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這裏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是區分侵犯著作權行為屬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性質的具體標準,應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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