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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主要包括

著作權2.7W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從作者創作出作品後才產生的,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以下人身權:
(一)作品的發表權。
作者創作了作品,該作品是否發表,公諸於世,其決定權由作者-----著作權人決定。發表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著作權人實現著作權的財產權基礎,同時作品的發表,往往是出版、複製、攝製等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的結果。
(二)作者的署名權。
作者的署名權是著作權人在發表的自己創作或參與創作的作品時表明自己身份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除表明是該作品的創作人外,還表明署名人因此而承擔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作品的修改權。
對作品的修改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委託他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進行修改、增刪的權利,對作者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在保護期內歸作者專有。
(四)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著作權人的作品一經發表,著作權人即享有創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任意增刪、改動、歪曲破壞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行為。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