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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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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今天的話題是,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著作權的轉讓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不同,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有專有使用許可合同和非專有使用許可合同,而著作權轉讓不存在轉讓方式的劃分,如果要對著作權轉讓進行劃分,也只能是針對著作權轉讓的範圍進行劃分,但這種劃分的意義也不大,因為著作權轉讓的範圍直接在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就予以了明確約定。著作權轉讓之後,若他人侵犯自己受讓的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以尋求救濟,因此無需對轉讓方式進行劃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的轉讓,並不以登記作為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生效要件,但為了保險起見,本律師建議在進行著作權轉讓時,受讓人最好還是在版權局進行登記,防止出讓人“一物數賣”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標籤:轉讓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