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怎樣的內容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怎樣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著作權主體怎麼認定
亦稱著作權人,即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國家也可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1、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劃分依據是著作權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體:指在作品完成後,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一般情況下為作者,特殊情況下 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也可能成為著作權原始主體。
繼受主體: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權的人。
2、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準而分類
區別:由於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因此內與外待遇差異明顯。
3、完整的著作權主體與部分的著作權主體。根據主體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劃分的
完整主體:指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的作者。
部分主體:指通過轉讓或繼承關係而取得部分著作權的人。
(1)創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權主體。如果作者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的一部或全部轉讓給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此時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權主體。
(2)在某些情況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權主體,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法人視為作者的情況,事實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應該注重留下自己權利的證據,在作品上正確規範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對於一些比較難以證明的作品,應當及時做版權登記,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利,才好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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