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如何法定賠償
一、侵犯著作權如何法定賠償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首先明確一點,我國的賠償責任制度採用的是“補足”的方式,就是以實際發生損失標的額作為賠償的上限。侵權賠償分成三步走,
第一步,按照權利人所收到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句話理解不難,但存在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中,舉證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例如原告主張我受到了100萬的損失,需要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兩個方面:一、實際受損,二、受到了100萬元的損失。通常來講,想證明實際損失有一定的難度,因為這個損失是未來的、不可統計的,只能夠按照以往的數據通過某種計算方式來得出,這個計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能夠被法院採納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題。
第二步,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收益來賠償,同樣,這也存在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侵權人的獲益多少權利人一般很難知道,或許有些糊塗的侵權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實際獲利多少,這也給舉證帶來一定的障礙。
第三步,通過以上兩步都不能確定實際損失和違法所得,那麼法律説了,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在以上步驟都無法確定具體數額時,由法院來確定一個合理數額。實踐中,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通過這種方式來確定賠償數額。
二、著作權侵權怎麼處罰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罰款金額是罰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罰款金額是一萬至十萬元或者總定價的二至五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罰款金額是一千至五萬元。
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達到一定程度之後,可能會觸犯《刑法》,但此時具體該如何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還要結合具體的侵權行為,先確定具體的罪名,然後在考慮到侵權情節、數額等因素,在《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中作出最終的判處。所以當權利人遇到此類事情時務必保持沉着冷靜,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衞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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