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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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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4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2、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4、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二、專利侵權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我們國家專利侵權行為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當中的一種,所以在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時候,應當嚴格的遵守民事侵權行為地進行判斷。這也就意味着必須存在着專利侵權的行為。

標籤:侵權行為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