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觀專利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外觀專利權的全稱是外觀設計專利權,這是一種需要所有權人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後才能獲得的權利。現實中,經常發生侵犯外觀專利權的行為,那麼我們該如何對這些侵權行為進行認定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有着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後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並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一)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在認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行為的審判實踐中,要注意依法排除不受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應當排除的內容包括:權利人專利申請日前該產品已有的外觀設計內容;產品的內部構造特徵或者技術功能決定的外表特徵等。此外,還應當注意掌握不要把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擴大到技術構思。
對於他人的行為,只有先認定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後,所有人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這裏的責任就包括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了。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這方面的糾紛,不妨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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