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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可表現為中止嗎?

一、犯罪未遂可表現為中止嗎?

犯罪未遂可表現為中止嗎?

犯罪未遂不可表現為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情形是怎樣的?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在犯罪過程當中自動地放棄犯罪行為,或者是自動的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都是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的,如果説是行為客觀行為導致沒有辦法存在犯罪結果,那麼是屬於犯罪未遂,這跟犯罪中止完全不一樣。

標籤:中止 未遂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