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有幾種
一、我國專利法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有幾種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5條和第25條的規定下列對象不授予專利權: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科學發現。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果是進行智力活動的工具、設備、裝置等產品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用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和藥品可以授予專利權。
5.動物和植物新品種。培育和生產動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二、專利申請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申請要及時。
因為專利申請的新型性和創造性都是與申請日有關的,晚一天申請,這一技術被別人公開的機會就會大一分。而且,專利權是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所以,可能只是因為申請日比別人晚了一天,在後申請的人就要受制於在先申請的人二十年。
2、專業人士處理。
專利對質量的要求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因為只要有人能把你的專利權推翻,就意味着你會前功盡棄。隨着社會的進步,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這主要是因為術業有專攻。所以,不要試圖自己去處理自己不擅長的問題。
3、對代理人充分公開。
專利的本質就是“以技術公開換取國家保護”。但大多數人都是既想申請專利又不想公開自己的技術。雖然在某種程度上講這也不是不可以實現的,但這個目標實現起來,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因為專利法明文規定了專利申請文件必須“充分公開以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標準。作為專利申請人,最好不要自行隱瞞某些技術,而是通過與專利代理人溝通來實現這個目標,否則,一旦被認為是公開不充分,就很難挽回了。
4、注意體系申請的時間安排。
在一個大的課題研究中,是可以先後申請一系列的專利的,這一系列的專利申請之間是相互關聯的。所以,這一系列申請可能就會有共同的發明點。如果時間處理不當,在先前的專利申請已經把這些共同的發明點公開之後再申請專利,那這個在後5、注意對外申請的時間和方式安排。
要到國外申請專利,一般會首先在國內申請專利,然後通過優先權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通過優先權操作,可以實現部分內容的修改,所以是值得的。通過優先權到國外申請的時候,會涉及到PCT途徑還是巴黎公約途徑的問題。從費用上看,PCT途徑可能會比巴黎公約途徑多一些,但這僅僅是一種可能,甚至可能會比巴黎公約途徑節省的多。針對具體情況的處理,要請專利代理人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合理安排。
6、證書不等於保護。
現在,很多的代理人總是以“保證授權”的承諾去承攬專利申請業務,這是不對的。因為申請專利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而不是僅僅是為了一個授權證書。授權證書是獲得應有保護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雖然要得到應有的保護需要有授權證書,但有授權證書不等於就必然會得到應有的保護。所以,要注意,不要被那些“保授權”的代理人員忽悠了。
7、申請專利應在技術轉讓發生前。
這個應該不用多説了,因為如果在申請專利之前把技術告訴了別人的話,一旦別人給你傳播了或者申請了專利,你就什麼都沒有了。
8、申請授權後的專利轉化應懂得利益共享。當前,非常多的專利技術其實是很有應用價值的,可是,卻因為專利權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而一直無法付之於實際應用,主要的原因還是利益共享的思維不到位,專利權人和投資人都恨不得把掙到的錢悉數收入自己的腰包,這是很難合作的。因為合作必須是共贏的,利益單向流動的合作是不存在的。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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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可以通過《專利法》來保護自己的專利。遇到專利侵權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或者訴訟解決。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