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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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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共有時,各共有人應該如何行使自己的專利權呢?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請閲讀了解。

關於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

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權,其具有不同於物權所有權的特點,在權利共有時,應遵循其特殊的權利行使規則。

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對此進行規定,因此,在專利法修改時,應當增加此方面的內容。專利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其客體為無形的技術信息,可以為多個主體共享,其使用不會發生像有體物那樣的磨損或損壞。

儘管Trips協議明確知識產權為私權,但是知識產權的確具有社會性。任何專利技術的創造,均不是專利權人苦思冥想出來的,其必須藉助已有的社會現有技術,通過專利權人的智力勞動而創造出來的,故專利權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其不同於一般有體物的物權,物權為純粹的個人私權,一般不具有社會性。專利權的這種社會性體現在專利法第一條“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立法宗旨中,也體現在專利強制許可、法定許可等制度中。故在專利權共有時,其權利行使規則應有別於物權共有的權利行使規則。這種區別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中已有體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條中規定:“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這種區別並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特色,在美國,美國版權法規定,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權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利用或許可他人利用作品,不必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收益應共同分配。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權利共有的行使規則時應注意:

1.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應不同於物權共有行使規則。

2.同為知識產權的著作權、專利權,在權利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並無本質差異,從立法的協調性考慮,應保持一致。

3.在權利行使規則中要充分體現專利法鼓勵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宗旨,同時也不得損害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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