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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使用方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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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使用方式都有哪些?

專利權使用方式都有哪些?

專利的實施有以下多種方式,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來實施:

(一)自己實施:自己辦企業進行生產和銷售,但這要自己有資金有市場才行。

(二)轉讓給別人實施:即將專利賣掉給別人,此為一次性的交易。此時專利權已轉給了別人,這種情況只能是別人實施,而專利權人自己則不能再實施,除非在轉讓時有特殊約定。

(三)許可給別人實施:此種情況是專利權還是專利權人的,只是許可別人實施而已,專利權人每年收取許可費。

具體又可分以下幾種許可類型:

1、獨佔使用許可:獨佔使用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範圍內,對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佔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許可人(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許可人(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這種獨佔使用許可合同,因為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對專利產品的市場是否受到侵害並不關心,因此,一般要規定被許可人有直接起訴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包括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的侵權行為。

2、排他(非獨佔)使用許:排他(非獨佔)許可方式,規定許可人(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佔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這種排他(非獨佔)許可合同,一般要規定許可人(專利權人)要有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義務,如果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則允許被許可人有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

3、普通使用許可: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即專利權人所説的同時跟多個公司或老闆合作的方式。這種許可方式,許可方(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許可方(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一般沒有直接起訴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許可人(專利權人)要有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義務,如果許可人(專利權人)不履行義務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則被許可人有終止合同的權利。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許可人(專利權人)只考慮收取專利實施許可費用,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至於許可費用得多少,或者佔股份的多少,則是雙方約定的。因為不同的專利,其價值和市場是不同的。這要與投資方共同商談才行。

二、專利權的特徵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佔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佔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對於那些向知識產權相關部門,提出了專利權的登記請求,且此請求被批准了的情形,申請者一般就獲得了使用專利的資格。這些專利權人,可以選擇與非專利權人,簽署專利的轉讓、或者是授權等的合同,合同一旦簽署,相關非專利權人就也獲得了使用專利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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