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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專利被侵權賠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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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

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專利被侵權賠多少錢?

專利出現侵權後,一般有三種解決途徑。

不管選擇哪種途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專利侵權的證據。只有做好了這一步的工作,後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動權,否則,後面的工作無法開展。

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專利權屬證據。

2、侵權存在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

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證據收集好之後,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1、協商與和解

2、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行政處罰。在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

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沒有經驗或能力,建議最好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員代為處理,否則,也容易處於被動。因為處理專利侵權畢竟是專業性和程序性很強的。

二、專利被侵權賠多少錢?

專利被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目前酌定賠償基準數額方面,外觀設計的賠償是這樣的:製造商3到8萬,零售商1到3萬,前提是在原告完全不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作為基數考慮。

實用新型:製造商5到10萬,零售商2到5萬。

發明稍微高些,一般是10到20萬,銷售商3到8萬。僅許諾銷售的賠償基數一般是1到3萬。

對於產品銷售額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對批發侵權的案件、或者侵權行為人是不是中檔企業的,基準數額會有調整。

實踐中,批發侵權賠償的基準數額一般是零售額的1到3倍。對於數千元以上的產品,由於單位售價不同,大個案的差別很大,所以對這個基準數額一般不設定,酌情掌握。

對於註冊資本不足十萬元的製造商與不足三萬元的零售商,這個基準數額會往下調整。

對於註冊資本超過一百萬元的製造商與超過十萬元的零售商,基準數額會上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有提及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專利被侵權後賠償多少錢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並不是所有的人在專利被侵權後都可以獲得一樣的賠償金額的,要能清楚相關規定。專利被侵權後想要讓侵權者受到該有的法律處罰,想要爭取權益的人可以找法議網律師進行詢問。

三、專利被侵權如何取證?

專利被侵權取證途徑主要包括: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裏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